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国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5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2民初3972号
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城中村(南飞鸿广场)*幢*单元**层11436-(063)号。确认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紫薇田园都市A区29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丽萍,系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黎,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商丘市国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号。确认送达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27号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豫灵产业集聚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攀,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国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投金城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0月25日,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商丘市国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商丘市国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商丘市国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受理费17149元,减半收取85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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