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龙王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3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二千四百一十二元三角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七千四百三十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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