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大黎加油站、***、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2民初133号
申请人藤县大黎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7597695796,地址:藤县大黎镇大黎街桥头边(大黎镇木材站旁)。
投资人***,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代理人*照光,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古龙镇长沙村利文组4号,现住广西藤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广西藤县人,干部,住广西藤县。
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以西、江苏路南侧联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藤县大黎加油站因与***、***、***、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藤县大黎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764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属***所有的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藤县大黎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人民币76400元予以冻结;
二、对属***所有的桂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自行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赠与、设置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