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22民初288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光,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古龙镇古龙街**,现住广西藤县。
被告:***,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藤县。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上海路以西、江苏路南侧联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张庆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强,广西广合(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建忠
书 记 员  韦芳宁
附录:
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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