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1执8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世纪光华商业街22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2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部湾银行开户的80XXXXXX22账户存款1415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部湾银行开户的80XXXXXX30账户存款1415000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开户的21XXXXXX71账户存款1415000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银兴支行开户的60XXXXXX81账户存款1415000元。
五、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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