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1执8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世纪光华商业街22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2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北部湾银行开户的8XXXXXXX2账户存款141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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