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21执8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世纪光华商业街22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桂0221执823-1
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部湾银行开户的80XXXXXX22账户存款1415000元。现因本院已依法将上述冻结款项划拨至本院财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部湾银行开户的80XXXXXX22账户存款14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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