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征与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敬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503民初25号之三
原告:梁征,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世纪光华商业街22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梁征诉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征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24元,减半收取165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征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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