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7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3393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钟海群,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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