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26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三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66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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