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丰隆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26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民初字第07960-1号
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亿丰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
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学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丰隆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发射机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而本案的合同实际签订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在长沙市雨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适用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而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明证实其主要办公场所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百脑汇数码港B座12楼,而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本案应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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