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越伦,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广播电视塔103号。

投资人孙朝晖,董事长。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20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5480元,本院于2018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商业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股票证券登记;无网络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虽有对外投资,但均为认缴出资,无实际处置价值,经与申请人协商可不予冻结。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开设有多个银行账户,仅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官园银行有存款10650元,亦被其他法院予以冻结,本院对该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朝晖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有人民币165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200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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