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1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5713号
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郊区红旗街友谊路清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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