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4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5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
法定代表人:梁轶,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利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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