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与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405民初1821号
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住所地台儿庄区康宁路中段。
经营者:***,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梁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项目会计。
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与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制作费用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告为被告制作安全围挡、安全警示牌等工地用材料,后经结算,被告拖欠广告制作费2万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拒付。
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们没有让原告做围挡,我公司不应承担给付款责任。我公司认可**在此次项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但不认可原告和**所谓的做围挡这个业务。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是被告所属的沂台线台儿庄工程四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2017年4月份,**交给原告一份《全标段标示牌》清单。原告依清单将包括彩钢板(即围挡,共200米)前9项物品制作完毕。除彩钢板外,被告已将原告制作的其他物品费用与原告结清。原告提供的与**的通话录音显示**在录音中并未对原告制作的彩钢板提出异议。原告称该录音系与**协商将彩钢板价格降到13,000元后录的。**则在另案庭审中称是项目部需要时才给处理彩钢板,商定价格不到9,000元。现彩钢板仍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系被告项目部经理,其为项目之行为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从录音中可看出,**并未对彩钢板(即围挡)是否应制作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依《全标段标示牌》清单制作彩钢板属履约行为,被告应对彩钢板的制作费用承担给付责任。至于具体费用,结合原告和**的陈述,依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为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制作费用1万元。
二、驳回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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