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与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1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5民初1545号
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住所地:台儿庄区康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3KUH7Q8A。
经营者:***,女,***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981235R。
被告:**,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与被告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儿庄区文化路瀚林广告装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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