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584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盖小江与被上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盖小江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盖小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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