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
0280145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919696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0242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万元,2018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0242号裁决书对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程序。
二、解除本院依据(2018)川07执157号执行裁定书对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汪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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