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014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后,本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签收人***于2018年7月16日予以签收,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该通知限定的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勇
审判员***
审判员万怡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喻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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