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8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9财保269号
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01455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保全申请人),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大铺子居委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46047T。
法定代表人罗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曾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2018)渝0119执保3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70000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的查封措施,理由为我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渝0119民初6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保全裁定为该撤诉案件的诉前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措施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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