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方少生、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2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1民初96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少生,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袁力,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方少生、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魏小平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国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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