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4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3110号
申请人: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790119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袁力,总经理。
申请人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815812018370725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光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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