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3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5民初4512号
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