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高青县县城高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袁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鲁0322执1345号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