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9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10行初30号
原告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滕**,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代市长。
原告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在另一案件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其所需信息、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三星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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