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0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12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12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方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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