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2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凤凰和睿大厦19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075号。
负责人:**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杨坝居委会杨东路2号(E)。
法定代表人:朱开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鑫湖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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