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2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147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科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139X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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