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147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科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139X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