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1民初1368号
原告:南京若森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现代服务大厦C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13314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科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9139X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若森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若森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若森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若森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若森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海宁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