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3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7371号
原告:泰兴市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啸,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何啸之母。
原告泰兴市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苏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泰兴市永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红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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