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2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2民初193号
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工业园区潭油西路。
法定代表人:凌克翠。
委托代理人:**新,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义勇,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第三人:***,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4.33元,减半收取118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覃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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