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0-26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1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地址百色市城乡路81号。
法定代理人XX湖,董事长。
原告****被告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百色市第一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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