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承果、桂林皓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民终2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壮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壮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皓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城西街黄家祠桂馨苑1栋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5号展厦景湾A座1703号。
法定代表人:万润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桂林皓通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讼建设工程由***、***、***、**烈合伙承建,被上诉人桂林皓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其发生本案涉讼买卖合同关系。一审认定2016年3月18日***、***、***、**烈经协商一致,将该工程转由***一人承建,证据不充分,韦武同、***、**烈系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何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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