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尤稼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3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执异30号
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仲卿,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恒川,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尤稼壮,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尤稼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的地板车间、预干棚、锅炉房、烟囱、轻质材料厂房和厂区室外管网等工程是其承包施工,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人民币15721900元未付,请求本院裁定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申请执行人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且其提出的涉案工程债权状况尚未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尤稼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辽06执121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该公司厂区内的锅炉房、锅炉、供暖管道及设备、干燥窑检测中心及其内部设备、围墙、除尘设备、预先干燥平台、污水处理厂房及设备;二、(略)”,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裁定对其承建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又查,2017年6月16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721900元;二、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就2011年9月2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3月14日《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15721900元;三、(略)”。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欠付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数额及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对其承建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尚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且依据审执分离原则,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对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判,故案外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宝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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