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博译与毕建坤、***、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0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娄博译,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毕建坤,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于作龙,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人民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17-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9月20日娄博译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娄博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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