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鸿达重钛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05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02492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恒川。
委托代理人陶柱。
被执行人辽宁鸿达重钛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铁东。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辽宁鸿达重钛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9338元及违约金87933.8元;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款中的工程款879338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辽宁鸿达重钛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34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70元,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1147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辽宁鸿达重钛制造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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