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5113号
原告***。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宝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4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巧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