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玉妹与***玉成、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25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681民初3479号
原告隋玉妹。
委托代理人周兴礼,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玉成。
被告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人民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玉妹与被告葛玉成、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玉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150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长石建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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