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9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1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仲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成,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友好鸭江工厂村民组
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丹东市振兴区港湾街7号楼。
申请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5721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56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681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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