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002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佰山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港新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葛玉成,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佰山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东港新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出(2014)东民初字第15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葛玉成应给付申请人隋玉妹工程款250万元及利息,东港新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佰山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对欠付葛玉成工程款1976646.34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54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