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1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9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48岁,现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疆,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47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42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原审原告:***,女,汉族,31岁,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审原告主张工资款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与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认定的无争议事实如下:(1)原审原告起诉涉及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是金威公司,施工方是国基公司,**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从宋军处承包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之后***雇佣原审原告施工;(2)**、***、***均无相关施工资质;依据以上事实,应当首先确认违法转包,之后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一审法院仅仅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加大了当事人诉累。2、原审未查明的事实:(1)在原审被告出具抹灰分包合同后,一审法院对该工程数量、单价、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等关键事实未予查明;(2)对于集宁区建委的《关于***C区12#、13#楼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记录》(2016年5月13日15时25分),一审法院对该记录中一些争议事项,如工程款总额、面积、单价等未予查明。以上应查明事实未查明,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同时在相关违法转包事实已经查明且集宁区法院有生效判决(2015)集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相关事实及法律适用情况下,仍错误适用法律,对已经查明的事实不予审查认定,导致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错判。二、原审程序违法,导致错判。1、原审剥夺当事人举证权,程序违法,导致事实不清。原审中上诉人出示录音光盘,予以证明农民工在被上诉人金威公司项目部讨要工资过程,但一审法院以没有播放功能为由拒绝,之后也未对该证据予以审查质证,该证据能证明上述违法转包以及欠付工资的事实。2、原审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程序违法。原审休庭后再次审理时,主审法官告知上诉人,只给3分钟的举证及辩论时间,上诉人只能以最快速度举证辩论,导致举证及举证目的的阐述上出现问题。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加大当事人诉累,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款10000元,并且对该工资款偿付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联系***等农民工在乌兰察布市江东郡C区工地做抹灰工作,***等人工程量的完成情况需要请第三方进行核算。现***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没有支付。欠条载明:***抹灰工资一万元整,欠款人***。原告提交证据工资发放表***的签名经鉴定是复印所为和证据欠条上***的签名经鉴定该字迹与***的实验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因工程款的拖欠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也因证据不足,同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一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乌兰察布市江东郡C区工程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主张其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由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因本案原审原告系上诉人***雇佣,一审法院依据***出具工资欠条,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其次,本案中原审原告主张的农民工工资系与上诉人***之间基于劳务雇佣关系产生,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基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存在工程款争议,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虽主张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亦是在各自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原审原告未因此提起上诉;第三、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因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协商进行确认而仍存在争议,被上诉人***是否尚欠上诉人***工程款及欠付数额均不能确定,故一审法院未判决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亦无不当。另,上诉人***以一审法院对违法转包以及欠付工资的事实未查清,且剥夺其举证权和辩论权为由,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由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因所涉工程款存在争议,且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其以一审法院对该争议事实未查清以及剥夺其举证权、辩论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昱
代理审判员强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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