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3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81民初2969号
原告:贵阳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麦平乡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5021474W。
法定代表人:周化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贵阳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贵阳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由原告贵阳力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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