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3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81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5日。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14461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36771.7元、执行费81651元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