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宜春市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07月04日出生,住***宜春市上高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12月03日出生,住***宜春市上高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宜春市万载县。
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2***197***001405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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