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特400号
申请人: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甲7号401、403、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帅,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与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11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北京榆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
二、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向北京榆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
三、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前向北京榆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9.5265万元;
四、如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项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北京榆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费7855元,由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与明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京促调字第191323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吕慧敏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