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18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296号之一
申请人: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237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申请人:吕先聪,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个体户,现下落不明。
原告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在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普洱房地产管理处的折迁补偿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所有的云J×××××号车辆作为担保,我院已对该担保物设定了在担保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手续限制。因我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份诉讼请求,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判决现已生效。2016年11月18日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车辆设定的限制。
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生效判决书已支持了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管玉清所有的云J×××××号车辆设定的限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管玉清所有的云J×××××号车辆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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