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吕先聪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19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237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12月5日,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审理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吕先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9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普洱房地产管理处的折迁补偿款1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在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普洱房地产管理处的折迁补偿款1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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