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3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02民初55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发,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与被告普洱骏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材料不足,原告需要收集证据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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