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1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21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东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葛石镇葛石村中兴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90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西伟,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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