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丰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4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民初5380号
原告:杭州兴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沙大道路450号浙江石材市场一区4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7431592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西路104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889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武,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丰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丰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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